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变更分配或支付日期的,应当经过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