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