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