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