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