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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