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