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三章 评估与监测指标 第二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评估与监测指标 第二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 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测算,计算公式为:(略)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