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