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2026年) 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2026年) 六、 六、 完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框架 (十四) 健全风险治理体系。金融机构应将人工智能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及管理措施的评估审查。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 (十五) 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场景重要性、应用规模、对客影响度、模型依赖度、模型复杂度等因素,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十六) 强化高风险应用准入管理。涉及资金交易、资产评估、信贷审批、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以及与客户利益直接相关、直接影响金融合约达成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应被视为高风… (十七) 加强高风险应用监测和干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人工智能在业务场景中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管控模型风险。在高风险应用关键环节建立人工监督和干预机制,明确紧急停用及模型… (十八) 加强外包风险管理。使用外部人工智能技术时,金融机构应在外包策略、数据安全、集中度管理等方面建立管理机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权责义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 (十九) 加强供应链风险与开源技术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对人工智能算力、模型、数据、技术工具等的供应链安全合规管理机制,确保应用自主可控,防范对个别技术服务过度依赖引发的集… (十三)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