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一、 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 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 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