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