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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

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能够解决的;

通过事后监督或者事后补救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