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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章的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