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十九条 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通过,由局长签署局长令予以发布。但因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