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