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