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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发布的电力监管报告由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发布的电力监管报告由其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