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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六)

(六)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