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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五)

(五)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将第三款中的“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修改为“中医(包括中医、少数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