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四)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