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2018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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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形成协调统一、兼容可比的统计基础。
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统一规范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金融基础设施等基础统计要素的定义、口径、分类和编码等规则。基础统计标准保持与国家统计标准的协调对标,并根据金融业态和金融市场发展动态适时调整完善。一是完善金融机构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分类及编码标准。四是制定关于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统计标准,使各类市场具有协调兼容的统计基础。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持续推进
相关部门制定行业统计标准,并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对标。行业统计标准根据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要求,进一步细化分类,特别是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等属性。细化后的行业分类标准可直接或重新加工组合对应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确保统计口径、分类的一致性。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