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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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外汇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