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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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外汇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