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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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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6项将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