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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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