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40
140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