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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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