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01
10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