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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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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一条: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