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一)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一) 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一) 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