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