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一、 应予废止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28件) 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附: 一、 应予废止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28件) 附: 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移交地方的办法 1976年11月28日 已被1986年8月16日总参、总后、国家物资局颁发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