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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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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