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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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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