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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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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