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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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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