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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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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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