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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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