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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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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