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六、 批发和零售业 5.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5. 六、 批发和零售业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