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六、 批发和零售业 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1. 六、 批发和零售业 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25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引用法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