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二、 二、 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 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 3. 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 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 联席会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 公安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