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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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