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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国务院决定核准2000年8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及2000年11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决定核准2000年8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及2000年11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