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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