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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