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