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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向社会公布经其审核批准的商事调解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负责人以及变更、注销等信息。

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和公布商事调解组织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