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章程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商事调解组织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