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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商事调解组织的宗旨;

商事调解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以及出资方式;

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调解组织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商事调解组织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规则;

商事调解组织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商事调解组织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