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商事调解组织的宗旨;
商事调解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以及出资方式;
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调解组织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商事调解组织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规则;
商事调解组织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商事调解组织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决定之日起生效。